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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ep1.詳閱個資法說明
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
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
版本:P-V7x-DTRI
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(數產署)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數產署個人資料保護政策、規章,於向您蒐集個人資料前,依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,敬請詳閱。
- 蒐集目的及類別
數產署因辦理或執行AI產業深化暨多元人才共育計畫業務、活動、計畫、提供服務及供數產署用於內部行政管理、陳報主管機關或其他合於數產署組織規章定業務、寄送數產署或產業相關活動訊息之蒐集目的,而需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:C001 (Email、姓名、行動電話)、C061 (單位名稱、部門、職稱、公司地址、連絡電話)[1] 。
-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
(1)期間:蒐集至115年12月31日
(2)地區:中華民國主權範圍內
(3)對象:數產署自行使用及其委託之第三人(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、分包單位)使用
(4)方式:以書面/或電子等形式蒐集、處理、利用
- 當事人權利
您可依前述業務、活動所定規則向數產署[聯絡窗口:葉明遠,電話:02-25533988#385,Email:kevin.yeh@tissa.org.tw]行使下列權利:
(1)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(2)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(3)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(4)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及利用
(5)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。
- 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
若您未提供正確或不提供個人資料,數產署將無法為您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服務。
- 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,且同意數產署留存此同意書,供日後取出查驗。
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:
一、本人已充分獲知且已瞭解上述數產署告知事項。
- 本人同意數產署於所列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,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。
[1]個人資料類別請依「實際蒐集之類別」,參照主管機關公告之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之類別」填寫。
沒有蒐集的個資類別,請勿列入:
例如:辦理某活動,將蒐集參與者之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址,則僅填入「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址」,活動沒有蒐集出生年月日,則不要納入「出生年月日」。